通用条款

1、序 言

1.1 本“通用条款”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未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适用其他条款规定时适用。

1.2 本“通用条款”中涉及货物交付事宜的规定,在适当情况下,亦适用于交付服务项目。

1.3 安装作业,还应适用“奥地利机械与建筑钢结构行业协会”(FMS)相关规定。


2、订立合同

2.1 卖方就其收到的顾客订单向顾客方发出书面确认函即为订立合同。对于卖方向顾客方发出的订单确认函,顾客方应当立即进行核对。如果卖方的订单确认函与顾客订单存在差异,且顾客方未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就所述差异对卖方做出通知,则视为顾客方同意按其向卖方发出的订单执行。

2.2 对合同所做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须经卖方书面确认方为有效。顾客方设立的购买条款,仅当卖方专门以书面方式认可之后方能对卖方产生约束效力。卖方以口头方式同意的内容,亦仅当卖方随后以书面方式确认之后方具效力。

2.3 卖方提供的商品(含顾客通过“网店”订购的各类货物),以及相应的交货条款,应以卖方对相关订单做出确认为生效前提,并在顾客方收到卖方的订单确认函之后生效。所售商品先到先得,不保有货。

2.4 如果订立合同需要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交易币种批准和/或其他类似审批事项,买方须及时、尽力取得所需的许可和/或批复。

2.5 如果顾客方未履行付款义务(顾客方应当在收到卖方发出的订单确认函之后5日内支付预付款),或者由于顾客方账户资金不足导致相关信用卡机构、银行或者其他转账机构拒付交易款项,则卖方有权撤销已经订立的合同。同样,顾客方若未投保贸易信用保险,卖方亦有权撤销已经订立的合同。

2.6 如果顾客方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撤销合同,或者卖方基于本“通用条款”第6.7条(顾客方收货违约)或第8.1d条(顾客方付款违约)之规定撤销合同,卖方有权按照所售商品价格的10%(百分之十)收取解约费,且不影响卖方就超出部分的损失继续向顾客方提出索赔。


3、商品信息、技术资料及其他文档资料

3.1 卖方在商品目录、网站、网店、电子报、意见书、产品图样、价目表等相关资料中提供的产品尺寸、重量、容积、交货及价格等信息,均须经卖方在订单确认函中具体确认方予适用。与产品性能相关的某些具体参数及指标取决于养护水平、材料质量以及实际操作经验。但是,以上资料均不得作为卖方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责任之依据。卖方就其所售产品的工具载体提供的载重建议(即挖掘机载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此而言,上述工具载体仅应适用工具载体生产厂商给出的工作参数。因此,顾客方应当向上述工具载体的生产厂商(即挖掘机生产厂商)获取全部必要信息和建议,并应遵照执行。尤须说明,对于因使用工具载体上错误、违规安装的设备(即超出载重限制的设备)所造成的损害,卖方概不承担责任。卖方亦不确保所出售产品能够用于某项特定工具载体。  

3.2 卖方所售产品的技术概要、设计图样和其他技术资料,以及产品目录、模型、意见书、图样、展品、视频、装配/安装说明、操作说明、影像照片等,在任何时候均属卖方财产,即使该等资料通过互联网(即网站)提供亦不例外。上述资料的使用、散播、复制、公开及展示,均须取得财产所有权人的明确同意后方可进行。

3.3 卖方保留对所售产品的构造和材料进行更改之权利,但所做更改以不对已交付产品的惯常使用方式或者合同中描述的产品使用方式造成实质影响或妨碍为限。


4、产品包装

产品价格不含包装费用,但当事人另有协议的情况除外。卖方所售产品采用惯常包装方式,确保产品在正常物流运输条件下安全运抵协议交货地点。相关包装费用由顾客方负担。如果(且仅限于)双方约定回退产品包装,则顾客方还应将产品包装退还卖方。


5、风险转移

5.1 产品风险转移的时间适用以下规定:a)以工厂交货条件售出的产品,卖方将产品备妥交付顾客方之时起,产品风险即从卖方转移至顾客方。以此种方式交付产品,卖方必须将交货时间通知顾客方。并且,上述时间通知必须及时做出,确保顾客方能够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接收货物。b)对于以“起运地交货”、“边境交货”或者“指定地点交货”条件售出的产品,或者“限段免运”产品,产品风险自装载相应货物的卡车、驳船、车皮等运输工具由首个承运人接手时即从卖方转移至顾客方。c)对于以FOB(船上交货)、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或者“C&F”(成本加运费)条件售出的产品,产品风险自相应货物在约定装运港口实际越过船舷时即从卖方转移至顾客方。

5.2 若双方当事人并无其他约定,则卖方所售产品采用工厂交货方式售出。  

5.3 卖方仅须按照双方业已达成的书面协议为产品投保。

5.4 另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以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之日业经修订之术语规定为准。 


6、交货期限

6.1 若双方当事人并无其他约定,交货期限自下述时间开始计算(以最后日期为准):a)订单确认日;b)顾客方办理完毕所有技术、商务和财务手续之日;或者c)卖方在交货之前收到定金、预付款和/或顾客方开立的信用证之日。

6.2 卖方有权提前交付或者部分交付产品,并分别开具结算发票。

6.3 如果卖方出于本“通用条款”第11条最后一款所规定之原因延迟交货,交货时间应予适当顺延。  

6.4 如果卖方出于过失导致延迟交货,顾客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可在适当的交货宽限期后卖方仍未交货的情况下宣布撤销合同。对于顾客定制产品,给予宽限期时应当考虑卖方业已按照顾客要求制作且无法向他人出售产品这一事实。

6.5 如果在根据上述第6.4条之规定交货宽限期后卖方仍未按期交货,则顾客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卖方之后,将尚未交付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产品全部撤销。此种情形下,卖方应当将其就尚未交付或者不能正常使用之产品所收取的价款全部退还给顾客方。并且,如果(且仅限于)未能交付货物系因卖方重大过失所致,卖方还应赔偿顾客方在解约之前因履行合同产生的必要开支。但是,无论出于何种情况,对于顾客方在收益方面产生的损失,卖方概不承担责任。卖方已经交付但无法正常使用的产品,顾客方应当退还给卖方。

6.6 对于本第6条未予列明的卖方迟延交货,顾客方不得提出索赔。

6.7 如果顾客方不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或地点接收卖方依照合同提交的货物,且延迟交货并非由于卖方过失行为所导致,则卖方可以要求顾客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可在适当收货宽限期后顾客方仍未收取货物的情况下宣布撤销合同。如果卖方因为顾客方拒绝接收货物而撤销合同,应比照本“通用条款”第2.6条之规定执行。如果货物已被分开,卖方可以采取相应存储措施,所产生的开支和风险由顾客方承担。另外,对于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且卖方所收取款项中未予包括的所有必要开支,卖方有权请求补偿。


7、产品价格

若双方当事人未就产品价格另作约定,则卖方所售产品价格为工厂交货价格,不含包装费和运费。若双方当事人未就装运、交货费用另作约定,则卖方所售产品价格不包含装卸费和理货费。非因卖方原因造成的预料之外交货费用(如临时存储、多途运输等)均由顾客方负担。


8、付款

8.1 产品价款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款支付。对于卖方未予认可的保证责任或者任何其他赔偿责任,顾客方无权扣留相应款项,亦无权以其应付价款抵销。如果顾客方发生付款或其他结算违约,则卖方可以:a)要求顾客方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将己方履约义务延迟至顾客方完成付款或其他结算之后履行;b)要求顾客方立即支付全部尚未支付的产品价款;c)给予适当的宽限期;d)在宽限期内顾客方仍未支付迟付款项的情况下,撤销合同。如果(且仅限于)顾客方对于其付款违约行为并不存在本“通用条款”第11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则卖方有权按照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三个月同期贷款利率上浮6%的标准自付款到期日开始向顾客方收取违约利息。同时,卖方保留就其可能遭受的损失按照更高费率向顾客方收取违约利息的权利。在合同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对于卖方因履行合同业已产生的开支,顾客方应予补偿。对于顾客所购产品,在顾客方支付全部产品价款(包括相关利息和运费)之前,卖方保留产品所有权。  

8.2 所有信用卡持卡人均须由发卡机构验证和授权。本公司有权就上述验证事宜与第三方机构交换信用卡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如果顾客方使用信用卡付款的交易被发卡机构拒绝,则仅当顾客方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产品价款后,本公司方予交付相应产品。

8.3 本公司“网店”支付通道采用了最新加密技术。但是,对于第三方不当使用付款信息等行为,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9、用户帐号与信息资料

9.1 使用“用户帐号服务”或者“网店服务”时,顾客方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并应限制他人使用其电脑。顾客方同意,对于使用顾客方帐号或密码从事的行为,均由顾客方负责。顾客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帐号密码安全存放。若密码被第三方获取,或者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可能使用顾客方密码,抑或发生任何其他类似状况,顾客方必须立即通知本公司(HARTL工业工程及市场营销有限责任公司(HARTL Engineering & Marketing GmbH))。

9.2 顾客方应当确保其向卖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准确、完整。顾客方向卖方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动时,顾客方应当将变动内容告知卖方。顾客方可以查阅和更改其向卖方提交的大部分信息,包括网站内我的帐号中显示的帐号信息。

9.3 下述情况下顾客方不得使用“用户帐号服务”或者“网店服务”:a)使用方式可能对“用户帐号服务”或者“网店服务”系统造成干扰、破坏或者其他损害;b)使用目的不诚实,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c)旨在滋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或工作秩序。

9.4 如果顾客方在使用本公司网站服务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网站使用条款或者其他适用的合同条款,本公司有权暂停向顾客方提供网站服务、关闭顾客方会员帐号或者移除、修改相关内容。

9.5 顾客方向卖方提交的信息是为卖方通过“网店”处理其订单,建立个人用户帐号和不断改善相关服务。卖方使用上述信息处理订单、交付货物和提供相关服务及信息,并用于对顾客方的产品付款进行结算(对于赊购交易或者进行其他必要验证)。卖方还将使用上述信息就相关订单、产品、服务和营销活动与顾客方进行信息沟通、更新数据资料、维护用户帐号服务和进行相关内容开发,并向顾客推荐可能感兴趣的产品和服务。卖方也将使用上述信息改进其产品和服务平台,并对不当使用(尤其是欺诈性使用)顾客信息的行为进行侦测和预防。卖方还将使用上述信息资料许可第三方代表卖方从事技术、物流或者其他服务项目。卖方并有权为实现上述目的将上述信息披露给其合约销售人员或某一指定经销商。

9.6 卖方有义务对顾客方信息数据进行保护,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但是,对于第三方不当使用或者未经授权使用顾客方信息数据的行为,卖方并不承担责任。


10、协助

在对产品进行移交、试车和维修过程中,顾客方应当免费提供必要协助。


11、质量保证与责任

产品质保仅适用于新出厂产品,并且:顾客方应当已经全部履行付款条件;所使用的零配件和耗材均为HARTL公司原产;以及,产品业已按照受过专门培训之人或者授权经销商的指导意见进行了维护保养。产品质保期为12个月,自产品试车成功之后开始计算。除非有效试车报告显示试车失败,否则,试车日即为结算发票生效之日。产品缺陷经过修复后,质保期并不延长。顾客方在收到卖方交付的产品后应当立即查验。对于明显缺陷,应当按照《奥地利商法典》第377条(§ 377 UGB)之规定在收货后立即验明。对于经过专业检测后仍然明显出现的产品缺陷,应当在出现产品缺陷后立即以书面产品缺陷报告方式通知卖方。产品缺陷报告中应同时载明订单信息、发票编号和所述产品缺陷的性质、程度等具体描述。如果顾客方并未按照上述正确格式及时提供产品缺陷报告,则视为验收合格。产品缺陷报告的及时性以其送达产品供应商的时间为基准进行判断。在下述情况下质量保证责任不予适用,亦不进行相应赔偿:明显缺陷未在收货后立即报明;事后发生的产品缺陷未在缺陷出现后及时报明;产品由未经供应商授权之人进行了更改;以及/或者产品由缺乏相关经验之人进行了操作。如果产品更换的零配件或耗材并非HARTL公司原产,并且卖方亦未明确建议、同意使用该零配件或耗材,则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即告终止。产品质量保证仅在产品部件在质保期内因功能瑕疵或者材料瑕疵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适用。此种情况下,卖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瑕疵部件进行免费更换或修理。产品的拆卸和装配费用由顾客方负担。如果顾客方将产品部件退还,则其应当负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顾客方自行去除或修复产品缺陷产生的费用,须经卖方书面同意方予补偿。

质量保证责任仅对正常使用产品中出现的产品缺陷适用。对于顾客方或其代理人使用缺乏相关经验之人操作产品造成的产品缺陷,不适用产品质量保证责任。产品正常磨损、遭受故意破坏以及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不适用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对于顾客方自产品分包商处获取的产品部件,顾客方享有的产品质量保证权益以其在该分包商处所享有的产品质量保证权益为限。

卖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以有证据证明卖方对所造成的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限。卖方不承担因其轻微过失对顾客方造成的损害,亦不对顾客方遭受的结果性损害和因第三方向顾客方索赔所产生的利息损失、收益损失等各类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另外,对于并非卖方与顾客方所订立合同之客体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卖方亦不承担责任。  

以下情形视为当事人免责事由:劳工纠纷,火灾,征用、禁运,货币限制,暴乱,运输工具短缺和燃油短缺。 


12、司法管辖与适用法律

对于直接或者间接因为卖方与顾客方所订立合同产生的纠纷,均由卖方主营业地所在地享有管辖权的奥地利法院管辖。除去本“通用条款”各项规定之外,奥地利法律为双方当事人唯一适用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兹明确排除适用。合同交货履行地与付款履行地均为卖方主营业地所在地,双方约定的实际交货地点是否与此一致在所不问。 

本“通用条款”以多种语言制作。若其他语言版本与德语版本出现分歧,以德语版本为准。

HARTL工业工程及市场营销有限责任公司(Hartl Engineering & Marketing GmbH)

2013年3月21日更新